2)第911章 什么是本案的‘物品’?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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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仅限于Y书、Y画两类,这两类物品无论是作为载体的书,还是附着于其上的淫秽信息,均可以通过肉眼直观地加以识别。

  1990年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纳入‘淫秽物品’之中,并被1997年《刑法》所吸收。

  2000年12月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都属于淫秽物品犯罪。

  200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淫秽物品’的外延扩大到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重点斩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利益链条。

  上述这些文件、司法解释对‘淫秽物品’的界定坚持了发展的观点。

  由网络视频聊天的技术特性所决定,视频信息往往是以动态的视频流形式而存在,而并不附着于静态的文件载体之上。

  上述文件对淫秽信息的载体要求,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此类电子淫秽信息带来的危害。

  所以我认为,针对淫秽物品犯罪,关注的应当是信息的淫秽性,至于信息是否附着于何种载体之上并不重要。网络L聊完全具备淫秽物品的基本属性,能够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对象。”孟广达解释道。

  “达哥,你知道的真多!”周颖笑嘻嘻的说道,语气有些调侃的味道。她看向孟广达的眼神意味深长。

  “别瞎想!”孟广达故作生气状:“你要是再这么看我,以后碰到问题别找我哈。”

  周颖嘿嘿笑道:“达哥,你之前是不是办过类似的案子?”

  “我还真没办过这种案子,但是我见过相关案例。你可以查下‘国内L聊获罪第一人’,那个案子判了后,又陆续出现了几个类似的案子,这个案子跟那几个案子非常像,可以借鉴下。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国家,但是同一类的案子,法官总会借鉴下,尤其是最高院发布的案例。”孟广达认真道。

  “嗯,我回去找找。走吧,已经十二点半了,中午我请客。”周颖收拾起案卷,起身说道。

  ……

  次日上午,会议室内。江春枝在她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了盛德律师事务所。

  周颖看着对面被取保候审的江春枝:“该说的我都说了,这就是我的诉讼方案。”

  “周律师,没有其他办法了吗?”江春枝眼神有些暗淡,头发有些散乱,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但即便如此,也无法遮挡她俊美的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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