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828章 揭开谜底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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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

  再次,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最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那个被告人叫什么来着?”方轶说到此处,突然问道。

  “管向宏。被告人叫管向宏。”王德友回道。

  “嗯,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管向宏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一个是长期的虐待行为;另一个是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

  在虐待过程中,管向宏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的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能被虐待行为所包容,而是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客观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为人的本次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完全可以从之前的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可以分别进行评价。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方轶解释道。

  “那你说,本案中,被告人在虐待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该如何定罪?”王德友追问道。

  “这类案子,之前我接触过几个。

  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会伴有故意伤害的行为,经常会出现被虐待人伤、亡的结果。

  我认为,如果行为人长期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将认定为虐待罪。

  但是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

  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回到本案,被告人管向宏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以实施暴力行为的方式对其抚养的被害人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即使没有本次行为,其之前实施的一系列虐待行为也足以构成虐待罪。

  管向宏本次行为是因发现被害人外出后,而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其暴力程度远远超过家庭虐待中的一般殴打行为,且造成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主观故意已经不再是虐待,而是直接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

  因此,我认为,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虐待罪尚未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被告人在最后一次殴打被害人前所实施的虐待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生前也未对此提起告诉,所以不能对被告人的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猜测二审法院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来吧,揭开谜底的时刻到了!”方轶伸出右手冲着王德友做了个请的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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