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617章 互殴VS正当防卫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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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最后,正当防卫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犯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由上可知,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还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转化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进而实施的相互侵害的行为。因此,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当互殴中的双方停止后,一方再次加害对方时,此时加害一方的行为性质会发生变化。上述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再次突然袭击对方;

  第二,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追打对方。

  不管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现实情况都将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被殴打方也由侵害方变为了被侵害方。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侵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结束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追打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是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

  此时,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注:互殴中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当具有彻底性。互殴中双方打斗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的变化不属于彻底放弃斗殴,或者退出现场)

  三、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争执阶段。被害人李涛与被告人谷常富在卫生间,因尿液撒到鞋上一事,发生争执。此时,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后被人拉开,双方争执结束。

  第二阶段为争执后的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结束卫生间内的争执后,各自回去继续喝酒聊天。

  此后不久,被害人李涛来到被告人谷常富面前,索要一万元赔偿,该赔偿款具有敲诈的性质,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告人。”方轶说到此处停顿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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