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73章 去弄钱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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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听……听清楚了,我没异议。”罗达英神情紧张,他的嘴唇在微微颤抖。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者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罗达英道:“被告人罗达英,案发当日你去银行做什么?”

  “我去……去弄钱。”罗达英如实答道。

  “‘弄钱’具体指什么?”检察员咄咄逼人的问道。

  “就是抢钱。”罗达英道。

  “你抢到钱了吗?”检察员问道。

  “抢到一个密码箱,里面有钱。”罗达英道。

  “里面有多少钱你知道吗?”检察员问道。

  “没来得及数,满满一箱子。后来听你们说有五十万。”罗达英道。

  “你是怎么被抓住的?”检察员问道。

  “我抱着密码箱刚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然后就被抓了。”罗达英道。

  “你身上带的斧头是做什么用的?”检察员问道。

  “为抢钱准备的。”罗达英老实答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审判长,辩护人需要发问。”方轶道。

  “被告人罗达英,你是从银行职员手中抢的密码箱还是从存款人手里抢的?”方轶问道。

  “从一个女的手里抢的,当时她正准备存钱。”罗达英道。

  “也就是说你是从去银行存款的客户手里抢的密码箱,对吗?请你确认。”

  方轶之所以强调此环节,他是想让法官明白罗达英不是抢银行,而是抢去银行存款的客户的钱,前后两个“抢”的性质可是差很多,一个是抢银行,是加重处罚情节,一个是普通的抢劫。

  “是的。当时密码箱放在窗口的台子上,我趁那女的不注意,抢的。”罗达英不管那么多,反正你问我就如实说。

  “你被抓时,是否逃到了银行外面?”方轶问道。

  “没有,我在银行里面被抓的,才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罗达英道。

  “在整个抢钱的过程中,你有没有用过斧头?有没有伤过人?”方轶问道。

  “没有,我的斧头一直别在背后,没有抽出来。更不可能伤到人。”罗达英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方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罗达英的案子比较简单,证据都是明摆着的,斧头、银行监控录像、密码箱、现金确认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罗达英的供述等。事实摆在眼前罗达英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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