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六百六十四章 两粒妙棋_执宰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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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治,排斥打压异见的士大夫。

  因此,朝鲜王朝的开国太祖李成桂为了打击反对他立国的权贵阶层,就必先要改革田制,只有削弱权臣的根基后才能将其一举除去。

  公元188年,李成桂宣布将属于佛寺的三百多处土地收归国有,并没收国家东北部和西北部的所有私田文契。

  公元190年,李成桂下令焚公私田籍于市街,大火数日不灭。

  公元191年,李成桂让官吏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共79万多结(包括耕地和荒地),宣布实行科田法,整顿高丽王朝中期以来陷于混乱的田制,恢复土地国有制度,重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保护其使用权。国家规定,京畿一带土地按科(等级)授给在京任职的官员,称科田。

  第一科得田150结,依次递减,至第十八科得田10结。

  京畿以外的地方置军田,以养军士。

  地方官吏和“闲良”不论资品高下,随其本田多少,各给军田10结或5结。

  从“凡受田者身死后,其妻有子媳守信者,全科传受,无子媳守信者,减半传受”看,科田和军田都允许程度不同的世袭。

  另有功臣田,可以子孙相传,而公私奴婢、工商、卖卜、娼妓、僧尼等,不许受田,凡公私田租,水田1结糙米0斗,旱田1结杂谷0斗。

  除陵寝、仓库、宫司、公廨、功臣田外,有田者皆纳土地税,水田1结白米斗,旱田1结黄豆斗。科田、军田、功臣田都是私田,其余土地为公田,公田作为国家开支的来源。

  军田和科田须向国家纳土地税,所以又是不完全的私田,重要的是国家规定公私田租的数额,“此外有横敛者,以脏论。”

  科田法的实施有积极意义,它限制了大农庄主的横征暴敛,有利于中央权力的加强,也多少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根据科田法的条例,土地按人的地位(等级)来分配,通常只供有生之年享有。受田者获得租权,而农民则得到耕种权。

  按惯例田租为庄稼收成的一半,通常作为租税缴纳给国家,由于就耕作权而言农民作为佃农对土地的占有得到了保障,不能被没收,他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

  此外,两班(即拥有官职的贵族)的土地积累受到这样一条规定的严格控制:科田将只在首都周围的京畿地区授予,在这个地区政府很容易加以监督和监视,防止土豪的产生威胁中央。

  科田制是一场不见刀光剑影的争斗,通过田制改革,旧贵族失去了经济基础纷纷崩溃,李成桂及其心腹新官吏(郑道传、赵浚等)通过坚决地实行改革,获得了大量土地,进而控制了国家经济。

  因此,在实行科田制后的19年,清除了高丽王朝旧贵族势力阻碍的李成桂建立了王朝王国。

  虽然李成桂凭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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